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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中等职业学校(集团) 提醒谈话制度(试行)
2022-05-24 23:16:34 返回列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黄冈市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全体教职工的教育监督,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及时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提前做好防范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并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谈话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谈话,是指谈话人与谈话对象通过对话的形式,了解核实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谈话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
  第四条 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谈话的种类
  (一)提醒谈话。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教职工在个人思想、工作作风、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偏差,在教职工思想动摇、行为逾矩的最初阶段,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进行预防性谈话并要求予以改进。
  (二)警示谈话。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教职工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要求谈话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情况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范围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和执行部署执行不力的、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工作相互推诿、拒不落实的;
  3、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对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失误造成较小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6、不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和纪委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的相关规定,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它涉及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
  第六条 谈话程序
  (一)凡需实施谈话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中层干部和党员由校纪委组织,普通教职工由所在部门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组织实施。谈话前应向校纪委报批,做好谈话前相关协调准备工作,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学校纪委备案。
  (二)谈话一般采取谈话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谈话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谈话内容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谈话应在学校纪委专用谈话室进行,应做好谈话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谈话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在谈话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发现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谈话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向谈话对象传递信息或者为谈话对象通风报信;
  (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谈话谋取个人私利或者对谈话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谈话人与谈话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谈话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条 谈话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向谈话对象了解核实;
  (三)谈话对象对谈话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十一条 谈话结后的整改落实
  (一)提醒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填写《整改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纪委、所在部门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整改落实情况应如实上报校纪委。一般情况一个月内整改完成,重难点问题经校纪委批准三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校纪委,校纪委将进行核实。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经核实未完成整改的按《黄冈市中等职业学校(集团)监督检查
  工作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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