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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深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二)
2024-01-24 15:10:54 返回列表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之三: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典型案例】2018年,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A县,在财政收入有限、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的情况下,决定使用财政资金修建“县门”。在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情况下,该县县委书记李某以书记专题会的形式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违规办理审批手续,先后投入6000余万元资金,在县城出入口道路建设两座高达30米、宽达150米的仿古城门、一座大型雕塑和两个远离居住区的景观广场。因项目前期论证不足、决策程序违规、实际效用有限,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问题剖析】上述案例中,A县作为贫困县,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无视“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没有将有限的财力用于改善民生,耗费大量财政资金建设不符合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景观项目,是典型的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此类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急功近利、脱离实际,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此类问题的实质是功利主义,根源是政绩观错位,重显绩不重潜绩,重包装不重实效。认定是否属于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问题,重点是“五看”:

●看工程、项目是否量入为出;

●看工程、项目是否可持续发展;

●看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当地实际;

●看工程、项目是否产生实际效益;

●看工程、项目是否得到群众认可、拥护。

【违纪后果】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违背了经济发展客观规律,造成国家和集体土地破坏、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如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违反政治纪律处理。未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情节较轻,也应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如果因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纪者说】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广大党员干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立足实际、科学决策,坚持着眼长远、打牢基础,坚持干在实处、务求实效,克服好高骛远、心浮气躁、急功近利、政绩冲动,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之四: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

【典型案例】某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付某在市属国有企业A公司改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改制风险不深入研判,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不顾班子成员的反对,不顾企业发展、职工利益,打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幌子,由少数人决定将企业一卖了之,致使A公司绝大部分股权被另一公司骗取,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引发A公司职工群体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付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问题剖析】上述案例中,付某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由少数人决定企业股权变更,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受损,是典型的“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此类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不顾实际情况、不经科学论证、不作深入调研,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

此类问题的实质是官本位思想严重,价值观走偏,权力观扭曲,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认定是否属于“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问题,重点是“四看”:

●看是否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规则;

●看是否不顾实际情况、不经科学论证、不作深入调查研究;

●看是否擅自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看是否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但事后不向班子报告等。

【违纪后果】“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行为,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导致政策决定的随意性,贻误经济社会发展,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果是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一般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违反工作纪律处理。如果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按照违反组织纪律处理。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纪者说】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严格遵守议事决策规定和程序,以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推进高质量发展。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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